字母小姐為在香港轟動一時的桃色行騙案,錢誌明於 1980 年代至 1990 年代利用不同化名,扮演扯皮條、電影編導及富家公子等多種身份,以優厚片約、房車及金錢等利誘女藝人發生性行為,多名女藝人被偷拍裸照及遭到勒索,有受害人不甘受騙,於 1990 年 8 月 13 日報警,事件揭發後震驚全香港。案件於 1991 年開審時,法庭為了保護受害人身份,頒令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,香港傳媒於是以 A、B、C、D、E、X 小姐稱呼 6 名女證人,此案件因而得名。最終錢誌明被控告 11 項罪名,包括偷竊、勒索、詐騙、恐嚇及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,被判處入獄 47 個月。宣判前,他自稱曾經與 50 至 70 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,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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